變更使用執照(用途之變更)
變更建築物使用類組,例如:建築物原核准為用途「店舖」,擬變更為「餐廳」使用。
                    
◎申請步驟:
1. 前置作業:委請建築師查明欲變更地點是否符合都市計畫、建築管理及消防相關法令規定。
2. 變更作業:準備變更前後建築圖說、申請文件等向建築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3. 消防審查:變更使用經建築主管機關核可後,依現行消防法令檢討繪製消防圖說向消防主管機關申請審查。
4. 按圖施工。
5. 竣工勘驗。
6. 取得變更使用執照。
 

變更使用執照(結構、外牆等變更)

有建築法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之規定如下:
一、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等之變更。
二、防火區劃範圍、構造或設備之調整或變更。
三、防火避難設施:
(1)直通樓梯、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之構造、數量、步行距離、總寬度、避難層出入口數量、寬度及高度、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之寬度、樓梯及平臺淨寬等之變更。
(2)走廊構造及寬度之變更。
(3)緊急進口構造、排煙設備、緊急照明設備、緊急用昇降機、屋頂避難平臺、防火間隔之變更。
四、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消防設備之變更。
五、停車空間之汽車或機車車位之變更。
六、建築物之分戶牆、外牆、開放空間或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定項目之變更。

◎申請步驟:
1. 前置作業:委請建築師查明欲變更地點是否符合都市計畫、建築管理及消防相關法令規定。
2. 變更作業:準備變更前後建築圖說、申請文件等向建築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3. 消防審查:變更使用經建築主管機關核可後,依現行消防法令檢討繪製消防圖說向消防主管機關申請審查。
4. 按圖施工。
5. 竣工勘驗。
6. 取得變更使用執照。